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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四条款规定,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卫生用品
(一) 卫生巾、卫生护垫。
(二) 卫生栓(内置棉条)。
(三) 尿裤。
(四) 尿布(垫、纸)。
(五) 隔尿垫。
(六) 湿巾、卫生湿巾。
(七) 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具体剂型)。
(八) 眼镜护理液。
(九) 眼镜保存液。
(十) 眼镜清洁剂。
(十一) 纸巾(纸)。
(十二) 卫生棉(棒、签、球)。
(十三) 化妆棉(纸、巾)。
(十四) 手(指)套。
(十五) 纸质餐饮具。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净化)”。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评价内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 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
● 有效期:卫生安全评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有效。
根据《*共和国病防治法》*七十八条的规定,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因此,从消毒产品与药品的区别的角度看,对消毒产品可以这样理解:(1)在作用目的上,它不是治病或诊断疾病的产品;(2)在作用机理上,它是一种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产品,而不是用药理学或*学的方法预防疾病的产品;(3)在作用对象上,它是针对环境中的病源微生物,而不是针对人的疾病的一种产品。
消毒对于厂区有严格的要求,尤其对于新厂企业,我们可以按照规范要求对企业进行合理规划,更好的完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