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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所有样品应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1次(浸泡第1天)和*6次(浸泡*30天)的浸泡水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1次中的**标项目。
4.3 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方法规范》(2001)执行。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铁
增加量≤0.06 mg/L
锰
增加量≤0.02 mg/L
铜
增加量≤0.2 mg/L
锌
增加量≤0.2 mg/L
钡
增加量≤0.05 mg/L
镍
增加量≤0.002 mg/L
锑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银
增加量≤0.005 mg/L
锡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5 mg/L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苯
增加量≤0.001 mg/L
总**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三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二十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体系。
*二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室。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应仪器、设备。
*二十七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处设置地漏。
*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一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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