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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所有样品应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1次(浸泡第1天)和*6次(浸泡*30天)的浸泡水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1次中的**标项目。
4.3 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方法规范》(2001)执行。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铁
增加量≤0.06 mg/L
锰
增加量≤0.02 mg/L
铜
增加量≤0.2 mg/L
锌
增加量≤0.2 mg/L
钡
增加量≤0.05 mg/L
镍
增加量≤0.002 mg/L
锑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银
增加量≤0.005 mg/L
锡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5 mg/L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苯
增加量≤0.001 mg/L
总**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合格,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二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六章 附则
*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净水器(除氟、除、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水处理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三十三条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十四条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简体、管件、净水材料应**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人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石家庄指南针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